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本章之規定。
為漁業需要,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申請、投設、審查、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保育主管機關及中央航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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