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查驗我國及外國船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及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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