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