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所轄港區之污染。
各類港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轄港區之污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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