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二、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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