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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限制海域使用或第九條第二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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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723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723, lawline_id=20001013-第四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