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限制海域使用或第九條第二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