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