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者,處負責人、行為人、船舶所有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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