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一百零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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