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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