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前二項之規定處罰。其所犯為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第一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