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七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犯第一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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