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七十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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