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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七十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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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31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318, lawline_id=19950720-第七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