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第三十六條所訂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二十分之一。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尾數時,不予計算。 第一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