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第三十六條所訂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二十分之一。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尾數時,不予計算。
第一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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