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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