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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