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三、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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