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八千萬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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