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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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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318, lawline_id=19950720-第三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