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或警察。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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