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九十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