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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