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五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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