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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