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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