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五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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