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投、開票所監察員,除候選人全屬同一政黨者外,不得全屬同一政黨,如有全屬同一政黨情事時,以抽籤更換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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