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