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八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罷免案之進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同意人之服務機關或住、居所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同意對罷免案之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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