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八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或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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