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八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