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意圖漁利,包攬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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