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六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