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國民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國民大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