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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