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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