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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