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籍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備用並交村、里在村、里辦公處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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