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前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推薦之政黨欄除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外,其餘候選人一律空白。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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