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政黨及任何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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