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兩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臺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