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政黨及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
二、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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