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