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9950720-第四條修法歷程

19950720-三讀 制定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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