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50912070100400 修正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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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同一組候選人應合併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候選人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
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併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候選人及指定之會計師簽章負責。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前項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收支,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競選經費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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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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