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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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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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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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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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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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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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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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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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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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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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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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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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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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
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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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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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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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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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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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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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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