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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不依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候選人對於競選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