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九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912070100400 修正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瀏覽版本全文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不依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候選人對於競選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瀏覽版本全文

20170331-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