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70828070100200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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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928070200400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修正為「失能」,俾維護弱勢者之權利。
二、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選舉乃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仍需社會人士支援龐大選務。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惟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將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時之權益維護。且為提升社會人士積極參與之意願,俾保障其權益,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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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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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三讀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
三、該慰問金辦法所定發給事由、數額基準及相關規定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等一致,俾相關選務人員受慰問照護權益得以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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