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且依本法第六、七條,乃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以及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事項,且新修正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亦將慰問金發給辦法,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本條酌做修正以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
二、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鑑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範政黨推薦選舉方式、第八十九條規範黨內提名作業應報請內政部備查;以及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上開所述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爰修正第二項,使內政部得針對政黨黨內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認定等相關事項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依原條文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