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70327-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八人,荐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荐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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